寻衅滋事罪量刑意见

寻衅滋事罪量刑意见
第一、相关法律规定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第二、司法解释
1、2003年5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8号)(节录)
第十一条规定,“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司财物情节严重,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依法从重处罚。
2、学理解释:摘自周道鸾、张军主编《刑法罪名精释》(第三版)569-570页
“随意殴打他人”是指出于耍威风、取乐等不健康目的,无故、无理殴打相识或素不相识的人;“情节恶劣”是指随意殴打他人手段残忍的,多次无故殴打他人的等情形。
“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是指出于取乐、寻求精神刺激等不健康目的,无故、无理追赶、拦挡、侮辱、谩骂他人,往往表现为追逐、拦截、辱骂妇女;“情节恶劣”主要上指经常性地追逐、拦截、辱骂他人的,造成恶劣影响或者激起民愤的,造成其他后果的等情形。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是指以蛮不讲理的手段,强行索要市场、商店的商品以及他人财物,或者随心所欲损坏、毁坏公私财物;“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数量大的,造成恶劣影响的,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使公私财物受到严重损失的等情形。
“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是指出于取乐、寻求精神刺激等不健康目的,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制造事端,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主要是指公共场所正常的秩序受到破坏,引起群众惊慌等混乱局面的。
第二、青岛中院细化意见
1、拘役、管制基准刑的参照点
寻衅滋事,未造成人身伤害,认罪、积极退赔赔或者赔偿全部经济损失的,为管制刑;退赔和未退赔和赔偿经济损失的,为拘役刑。
理由说明:该罪名只有一个法定刑幅度,根据刑种不同以及该罪名的入罪条件、后果,是否认罪、是否退赔所侵财产、是否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分为拘役、管制和有期徒刑二个基准刑。
2、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基准刑参照点
具有《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的,其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理由说明:根据犯罪情形、次数、伤害程度、人数、数额相应增加基准刑。)
(l)每增加定罪的情形之一的,刑期增加有期徒刑六个月;
(2)同一种情形增加一次,刑期增加有期徒刑六个月;
(3)寻衅滋事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刑期增加三个月;
(4)寻衅滋事每增加轻伤一人,刑期增加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
(理由说明:考虑到轻微伤、轻伤程度的不同,故规定基准刑幅度。)
(5)持枪、持刀寻衅滋事的,增加刑期三个月。
(6)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数额达到人民币1OOO元的,增加基准刑有期徒刑三个月,累计每增加1000元,刑期增加有期徒刑一个月。
(理由说明:该情形一般指少量财物,如果达到1000元以上,则兼具寻衅滋事与盗窃犯罪数额较大入罪标准,因此,寻衅滋事强拿硬要他人财物1000元以上的,增加基准刑有期徒刑三个月)
(7)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或任意损毁、占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等公私财物的,增加基准刑有期徒刑六个月。
(理由说明:司法解释规定有此种行为的,从重处罚,因此增加有期徒刑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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