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量刑意见

交通肇事罪量刑意见
第一、最高法院量刑指导意见
交通肇事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主要体现在伤亡人数、财产损失等危害后果以及是否逃逸等情节方面。量刑时可以根据致人重伤、死亡或者财产损失的数额等危害后果以及逃逸等情节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依法应当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l)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量刑起点为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
(2)重伤四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量刑起点为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有期徒刑。
(3)死亡三人,负事故同等责任,量刑起点为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死亡人数每增加一人,可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确定基准刑。
(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主要或者全部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的(各地区可以在30万至60万元幅度内确定本地区的起点数额标准),量刑起点为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无能力赔偿数额增加的,可适当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5)重伤一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一)至(六)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量刑起点为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每增加一种《解释》中第二条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可增加三个月刑期;重伤人数每增加一人,可增加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2、具有《解释》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依法应当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内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交通运输肇事造成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又逃逸的;或者死亡三人,负事故同等责任,又逃逸的;或者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主要或者全部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又逃逸的;或者造成重伤一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解释》中第二条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又逃逸的,量刑起点为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
(2)死亡二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量刑起点为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死亡人数每增加一人,可增加六个月确定基准刑。
(3)重伤五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量刑起点为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重伤人数每增加一人,可增加三个月刑期;< l>
(4)死亡六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量刑起点为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死亡人数每增加一人,可增加三个月期徒刑确定基准刑;
(5)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60万元的(各地区可在60万至100万元幅度内确定本地区的起点数额标准),量刑起点为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无能力赔偿数额增加的,可适当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6)有上述第(2)至(5)种情形之一的,又具有逃逸情节的,可增加一年刑期确定基准刑。
3、犯交通肇事罪,因逃逸致一人死亡的,量刑起点为七年至八年有期徒刑。死亡人数每增加一人,可增加三年至五年刑期确定基准刑。
4、有赔偿能力而拒不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30%。
第二、青岛中院细化意见
1、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的基准刑参照点
(1)负事故全部责任的:
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的,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重伤一人并具有《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一)至(六)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为有期徒刑一年;
重伤增加一人,刑期增加六个月。轻伤增加一人,刑期增加二个月;增加一种特殊违章情形增加有期徒刑三个月。
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无能力赔偿数额在40万元的,为有期徒刑八个月。无能力赔偿数额增加10万元,刑期增加二个月。
(2)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的,为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重伤四人,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重伤一人且有《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一)至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
重伤增加一人,刑期增加四个月。轻伤增加一人,刑期增加一个月;增加一种特殊违章情形增加有期徒刑二个月。
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无能力赔偿数额在40万元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无能力赔偿数额增加10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3)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死亡三人的,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死亡增加一人,刑期增加六个月;重伤增加一人,刑期增加二个月;增加一种特殊违章情形增加有期徒刑一个月。
理由说明:本条主要从两个方面进行了细化:一是将最高法院指导意见中负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和同等责任的不同情形进行再细化。二是在最高法院给定的幅度内确定了不同情形下的基准刑。
2、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基准刑参照点.
(1)负事故全部责任的:
具有《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且逃逸的,为有期徒刑四年。增加一种情形,刑期增加三个月有期徒刑。
具有解释第四条三种情形(死亡二人、重伤五人、无能力赔偿数额在60万元以上之一的,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死亡增加一人,刑期增加六个月;重伤增加一人,刑期增加三个月;无能力赔偿数额增加10万元,刑期增加二个月。
具有以上第二款的情形且逃逸的,为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2)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具有《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且逃逸的,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增加一种情形,增加二个月有期徒刑。
具有最高院解释第四条三种情形之一的,为有期徒刑三年。死亡增加一人,刑期增加六个月有期徒刑;重伤增加一人,刑期增加二个月;无能力赔偿数额增加10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具有以上第二款的情形且逃逸的,为有期徒刑四年。
(3)负事故同等责任:
死亡六人的,为有期徒刑三年。死亡增加一人,刑期增加六个月;重伤增加一人,刑期增加二个月。
理由说明:此条将最高法院量刑意见列举情形进行了概括;另外根据负责任程度大小不同进行了细化,并确定了不同情形的基准刑。
3、七年以上有期徒基准刑参照点
(1)负事故全部责任的:
逃逸致一人死亡的,为有期徒刑八年;具有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增加一种情形,刑期增加一年有期徒刑;死亡增加一1人,刑期增加四年;
(2)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逃逸致一人死亡的,为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具有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增加一种情形,刑期增加九个月有期徒刑;死亡增加一人,刑期增加三年;
(3)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人死亡的,且逃逸致一人死亡的,为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具有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增加一种情形,刑期增加六个月有期徒刑;死亡增加一人,刑期增加三年;
(4)逃逸致人死亡,同时出现其他后果,对其他后果部分增加刑期,适用前两项的规定。
理由说明:此条根据负责任大小程度不同进行细化。
4、重处规定
未作赔偿的,重处10%:有能力而拒不赔偿的,重处30%。
理由说明:细化成两种情形。
5、轻处规定
交通肇事未逃逸自首的,轻处20%;逃逸后自首的,轻处10%;肇事后积极抢救被害人的,轻轻处10%。
理由说明:将自首情节适用细化。
6、缓刑排除适用
除未成年犯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l)未作赔偿的:
(2)酒后驾车肇事致人死亡的:
(3)交通肇事致人死亡后逃逸且负事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
(4)有司法解释规定的两个以上特殊违章情节且负事故全部责任致人死亡的。
理由说明:增加缓刑排除适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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