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量刑情节的具体规定
法定量刑情节的具体规定
| 法定情节 | 适 用 对 象 | 刑法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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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从重处罚的 |
1.教唆不满18岁的人犯罪 | 第29条 |
| 2.累犯 | 第65条 | |
| 3.策动、胁迫、勾引、收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进行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 | 第104条 | |
| 4.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第103条、第104条、第105条规定的犯罪 | 第106条 | |
| 5.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犯叛逃罪 | 第109条 | |
| 6.武装掩护走私的 | 第157条 | |
| 7.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 | 第168条 | |
| 8.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 第168条 | |
| 9.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运输伪造的货币的 | 第171条 | |
| 10.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 | 第236条 | |
| 11.猥亵儿童的 | 第237条 | |
| 12.非法拘禁他人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有殴打侮辱情节的 | 第238条 | |
| 1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非法拘禁罪 | 第238条 | |
| 1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诬告陷害罪 | 第243条 | |
| 15.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非法侵入住宅罪 | 第245条 | |
| 16.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非法搜查罪 | 第245条 | |
| 17.司法工作人员因暴力取证、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的 | 第247条 | |
| 18.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员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致人伤残、死亡的 | 第248条 | |
| 19.监管人员指使、纵容被监管人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员致人伤残、死亡的 | 第248条 | |
| 20.邮政工作人员犯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并窃取财物的 | 第253条 | |
| 21.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 | 第279条 | |
| 22.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 | 第301条 | |
| 23.司法工作人员犯妨害作证罪 | 第307条 | |
| 24.司法工作人员犯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 第307条 | |
| 25.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森林或其他林木的 | 第345条 | |
| 26.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 | 第347条 | |
| 27.缉毒人员或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 | 第349条 | |
| 28.引诱、教唆、欺骗、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 第353条 | |
| 29.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刑法第六章第七节犯罪的 | 第356条 | |
| 30.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主要负责人利用本单位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 | 第361条 | |
| 31. 制作、复制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 | 第364条 | |
| 32.向不满18周岁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 | 第364条 | |
| 33.战时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备、军事通信的 | 第369条 | |
| 34.挪用用于抢险、救灾、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 | 第384条 | |
| 35.索贿的 | 第386条 | |
| 36.战时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指挥人员或者值班、值勤人员执行职务的 | 第426条 | |
| 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 |
①尚未完全丧失辩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 ②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 ③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的教唆犯 ④自首 ⑤有一般立功表现 |
第18条 第23条 第29条 第67条 第68条 |
| 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 | 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 | 第17条 |
| 应当减轻处罚的 | 造成损害的中止犯 | 第24条 |
| 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 |
①又聋又哑的人犯罪或盲人犯罪 ②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 |
第19条 第22条 |
| 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 | 从犯 | 第27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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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的 |
①在国外犯罪,已在国外受过刑罚处罚的 ②有重大立功表现 ③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的,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 ④个人贪污、受贿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 ⑤行贿罪的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 ⑥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 |
第10条 第68条 第164条第383条 第390条 第392条 |
| 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的 |
①防卫过当 ②避险过当 ③胁从犯(应按其犯罪情节减轻、免除刑罚) ④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
第20条 第21条 第28条 第68条 |
| 可以免除处罚的 |
①犯罪情节轻微,不需判处刑罚的 ②犯罪较轻的自首犯 ③非法种植罂栗或其它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 |
第37条 第67条 第351条 |
| 应当免除处罚的 | 没有造成损害的中止犯 | 第24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