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量刑情节的具体规定

法定量刑情节的具体规定
 
法定情节 适   用   对   象 刑法分则
 
 
 
 
 
 
 
 
 
 
 
 
 
应当从重处罚的
1.教唆不满18岁的人犯罪 第29条
2.累犯 第65条
3.策动、胁迫、勾引、收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进行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 第104条
4.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第103条、第104条、第105条规定的犯罪 第106条
5.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犯叛逃罪 第109条
6.武装掩护走私的 第157条
7.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 第168条
8.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第168条
9.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运输伪造的货币的 第171条
10.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 第236条
11.猥亵儿童的 第237条
12.非法拘禁他人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有殴打侮辱情节的 第238条
1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非法拘禁罪 第238条
1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诬告陷害罪 第243条
15.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非法侵入住宅罪 第245条
16.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非法搜查罪 第245条
17.司法工作人员因暴力取证、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的 第247条
18.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员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致人伤残、死亡的 第248条
19.监管人员指使、纵容被监管人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员致人伤残、死亡的 第248条
20.邮政工作人员犯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并窃取财物的 第253条
21.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 第279条
22.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 第301条
23.司法工作人员犯妨害作证罪 第307条
24.司法工作人员犯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第307条
25.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森林或其他林木的 第345条
26.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 第347条
27.缉毒人员或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 第349条
28.引诱、教唆、欺骗、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第353条
29.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刑法第六章第七节犯罪的 第356条
30.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主要负责人利用本单位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 第361条
31. 制作、复制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 第364条
32.向不满18周岁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 第364条
33.战时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备、军事通信的 第369条
34.挪用用于抢险、救灾、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 第384条
35.索贿的 第386条
36.战时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指挥人员或者值班、值勤人员执行职务的 第426条
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 ①尚未完全丧失辩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
②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
③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的教唆犯
④自首
⑤有一般立功表现
第18条
第23条
第29条
第67条
第68条
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 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 第17条
应当减轻处罚的 造成损害的中止犯 第24条
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 ①又聋又哑的人犯罪或盲人犯罪
②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
第19条
第22条
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 从犯 第27条
 
 
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的
①在国外犯罪,已在国外受过刑罚处罚的
②有重大立功表现
③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的,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
④个人贪污、受贿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
⑤行贿罪的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
⑥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
第10条
第68条
第164条第383条
 
第390条
第392条
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的 ①防卫过当
②避险过当
③胁从犯(应按其犯罪情节减轻、免除刑罚)
④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第20条
第21条
第28条
第68条
可以免除处罚的 ①犯罪情节轻微,不需判处刑罚的
②犯罪较轻的自首犯
③非法种植罂栗或其它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
第37条
第67条
第351条
应当免除处罚的 没有造成损害的中止犯 第2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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