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和量刑标准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和量刑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

     第七十七条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量刑格】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1万元或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 000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虚开的税款数额每增加3 000元或实际被骗取的税款数额每增加1 5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不满1万元或使国家税款被骗取不满5 000元的,情节严重的,可以本罪论处,基准刑为拘役刑。
   
     第七十八条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10万元或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万元的,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虚开的税款数额每增加6 000元或实际被骗取的税款数额每增加3 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第七十九条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格】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50万元或使国家税款被骗取30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年;虚开的税款数额每增加1万元或实际被骗取的税款数额每增加5 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第八十条 【缓刑适用但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缓刑:
     (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30万元以上或使国家税款被骗取25万元以上的;
     (二)曾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行政处罚或判刑的;
     (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累计5次以上的;
     (四)未按规定缴纳60%以上罚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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