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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单位以被挂靠单位名义租赁房屋 被挂靠单位是否应负责?
作者:即墨律师时间:2017-10-05 10:45 来源:www.yuncelawyer.com
【案例】
吴某挂靠某建筑公司,并以某建筑公司第一项目部的名义与张某签订了《租赁合同》。租赁房屋后,吴某未支付租赁费。张某将吴某及某建筑公司起诉至法院。
【分歧】
第一种观点,吴某应承担支付租赁费的义务,某建筑公司不用承担责任。
第二种观点,吴某与某建筑公司承担连带支付租赁费的义务。因为吴某以某建筑公司名义签订,吴某与某建筑公司是挂靠关系。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主要理由如下:
吴某挂靠某建筑公司,并以建筑公司第一项目部的名义与李某签订了《租赁合同》。则吴某与建筑公司已经构成了表见代理关系,李某可以列某建筑公司及吴某为共同被告。张某作为一个普通的房主,有理由相信是某建筑公司来租赁自己的房屋,张某是善意的。既然吴某与某建筑公司之间是挂靠关系,。即墨律师 即墨刑事辩护律师 即墨离婚律师 即墨律师事务所 青岛城阳律师 城阳律师 城阳区律师 城阳刑事辩护律师 城阳离婚律师 城阳律师事务所 青岛律师 青岛刑事辩护律师 青岛离婚律师。张某有权要求吴某与某建筑公司承担连带支付租赁费的义务。某建筑公司承担后,建筑公司仍可以无权代理为由向吴某追偿。作者:金溪县人民法院 王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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