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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城阳婚姻教育律师 禁止结婚的疾病

作者:即墨律师时间:2014-07-16 05:36 来源:www.yuncelawyer.com
《婚姻法》第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相关规定如下:

  第八条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

  (一)严重遗传性疾病;

  (二)指定传染病;

  (三)有关精神病。

  第九条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

  第三十八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指定传染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

  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

  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概括起来,不应当结婚或者暂缓结婚的疾病主要包括:重症精神病,即精神分裂症和躁狂抑郁症。重症智力低下者,即痴呆症。处于发病期间的法定传染病,包括未经治愈的梅毒、淋病、爱滋病、甲型肝炎、开放性肺结核、麻风病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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