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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迟延定损造成营运车辆停运损失的如何担责?
作者:即墨律师时间:2017-10-05 10:40 来源:www.yuncelawyer.com
【案情】
甲物流公司与乙财保公司在自愿协商的基础上签订了《机动车辆保险合同》,甲物流公司为其赣FXXXX号货车购买了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保险合同以及营运车辆损失险等四种险。甲物流公司依约向乙财保公司交纳了全部保险费。后该投保车辆在运货过程中因路况较差导致车辆翻车,造成司机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甲物流公司及时报警并通知乙保险公司,并于事故发生后20日内向乙保险公司理赔。在事故发生八月后,甲物流公司与乙财保公司对事故车辆损失才达成一致协议。甲公司认为乙财保公司还应该赔偿其迟延定损造成的停运损失费。
【分歧】
对于乙财保公司是否需要承担停运损失费,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乙财保公司不需要承担涉案车辆的停运损失费。理由是车辆停运损失险不属于机动车损失险的责任赔偿范围,且甲公司未及时修复车辆投入营运不以乙财保公司赔付为先决条件,涉案车辆的停运损失与乙财保公司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且《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第二种意见认为,乙财保公司应当承担涉案车辆的停运损失费。理由是乙财保公司超过法律规定期间对投保车辆定损,存在迟延定损违约行为,应承担事故车辆的停运损失。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做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于属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义务。第二款规定: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第二十五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即墨律师 即墨刑事辩护律师 即墨离婚律师 即墨律师事务所 青岛城阳律师 城阳律师 城阳区律师 城阳刑事辩护律师 城阳离婚律师 城阳律师事务所 青岛律师 青岛刑事辩护律师 青岛离婚律师。
其次,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本案中,乙财保公司在事故发生后八个月才定损,超过保险法规定的定损期限,应认定其存在迟延定损违约的情况,事故车辆是否投保了车辆停驶损失险都应得到相应赔偿。且营运车辆停驶必然产生停运损失,乙财保公司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应当能够遇见,故,乙财保公司应向甲公司赔偿事故车辆的停运损失。作者:宜黄县人民法院 龚谷婵 游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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