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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窃被发现致人死亡后又返回取财该定何罪?

作者:即墨律师时间:2017-10-04 18:51 来源:www.yuncelawyer.com
 【案情】 
 
  凌晨2时许,家住某市的李某与朋友喝完酒后独自回家,行至某小区南门口时酒劲发作,躺在台阶上睡觉。刚躺下不久,王某便坐在了李某旁边,先是东张西望,后在李某身上行窃,不想李某突然醒来,王某撒腿跑开,被追上后,王某掏出随身携带的折叠刀多次捅向李某,李某倒地后,王某逃离现场。案发2个小时后,王某再次返回现场查看,在确认李某死亡后,顺手拿走了李某的一部价值2000元的手机。
 
  【分歧】 
 
  对于本案中王某的行为该如何定罪,有三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构成盗窃罪。理由是:王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盗窃的行为,应认定为盗窃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构成抢劫罪。理由是:王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盗窃的行为。根据法律规定,犯盗窃罪,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的,转化为抢劫,应以抢劫罪论处。
 
  第三种意见认为,王某第一个盗窃杀人行为构成抢劫罪,第二个拿走手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应以抢劫罪与盗窃罪两罪并罚。理由是: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被发现后,当场使用暴力抗拒抓捕,转化为抢劫,应认定为抢劫罪;王某在第一个犯罪行为终了之后,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盗窃他人财物,应认定为盗窃罪,故应以抢劫罪与盗窃罪两罪并罚。
 
  【管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在本案中,首先,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携带凶器,实施盗窃他人财物的行为,使受法律保护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处于不法侵害中。被发现后,王某为了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用随身携带的折叠刀多次捅向李某,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六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故王某的第一个盗窃杀人行为应转化为抢劫,以抢劫罪论处。即墨律师 即墨刑事辩护律师 即墨离婚律师 即墨律师事务所 青岛城阳律师 城阳律师 城阳区律师 城阳刑事辩护律师 城阳离婚律师 城阳律师事务所 青岛律师 青岛刑事辩护律师 青岛离婚律师。
 
 
  其次,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王某在第一个犯罪行为终了之后,返回案发现场,确认李某死亡后,另起犯意,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价值2000元的手机,应认定为盗窃罪。
 
  最后,王某第二个盗窃行为是在第一个犯罪行为终了之后实施的,两个犯罪行为相互独立,均符合相应的犯罪构成要件,故两罪应数罪并罚。
 
  综上所述,王某构成抢劫罪与盗窃罪,应以抢劫罪与盗窃罪两罪并罚。作者:乐安县人民法院 晏城 江润无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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