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刑事诉讼的有效辩护制度考察和评价
作者:即墨律师时间:2016-07-20 08:11 来源:www.yuncelawyer.com
对于律师在辩护中不尽职、不尽责的情况,法学界通常将其视无效的辩护。考虑到中国刑事辩护中存在一些不尽如人意的制度和实践,作为一种制度,无效辩护制度是美国所独有的一种诉讼制度,并可以据此作出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裁决。
律师的辩护行为存在着错误,这种错误已经严重到该律师并没有发挥第六修正案所保障的律师的作用,即墨市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主要从事:青岛城阳区律师、城阳离婚律师、城阳刑事辩护律师、即墨离婚律师、即墨刑事辩护律师等服务。其具体衡量尺度是该律师的辩护是否低于合理性的客观标准。最高法院并没有做出明确的列举。在后来的判例中,有效辩护制度作一次带有实证性的。
根据在一些特定情形下,被告人只要证明律师存在较为严重的失职行为,法院就可以直接推定辩护缺陷对诉讼结果造成了不利影响。被告人在这些情形下就无须证明辩护缺陷对诉讼结果的不利影响。
对无效辩护的双重标准及其所面临的挑战做出介绍,并对这一制度所蕴含的理论创新价值进行评价。

在此基础上中国引入有效辩护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即墨市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主要从事:青岛城阳区律师、城阳离婚律师、城阳刑事辩护律师、即墨离婚律师、即墨刑事辩护律师等服务。并对无效辩护制度在中国确立的可能性做出反思性评估。在中国全面地引入无效辩护制度并不具有现实的可能性,但有效辩护的理念却对中国刑事辩护制度的发展具有较大的启发意义。
提高律师辩护质量、保障被告人获得律师实质性的法律帮助,这已经成为我国法律所追求的的目标,也可以成为未来评价我国刑事辩护优劣得失的价值标准。律师的无效辩护就与下级法院的程序错误一起,成为上级法院宣告下级法院的裁判无效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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