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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莱西刑事辩护律师 强奸罪处罚的加重情节有哪些

作者:即墨律师时间:2014-07-09 17:00 来源:www.yuncelawyer.com
青岛刑事辩护律师电话:15053214579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由此可以看出,行为人在实施强奸行为时,主要使用的是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这里的“多人”主要是指3人以上。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首先,这里是妇女不是幼女;其次,必须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再次,这里的当众不包括犯罪人,一般也不包括被害人;最后,当众不一定是用眼睛看。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这里的“致使”包括故意和过失,但必须强奸行为和加重结果具有直接性的因果关系,因此强奸致人自杀的属于酌定情节,而不是这里的法定加重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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