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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崂山区刑事辩护律师 寻衅滋事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作者:即墨律师时间:2014-07-08 17:40 来源:www.yuncelawyer.com

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

寻衅滋事罪的认定: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所谓公共秩序包括公共场所秩序和生活中人们应当遵守的共同准则。

(二)客观要件

本条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行为方式具体规定为: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

2、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l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即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

寻衅滋事罪的处罚:

刑法第293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

青岛刑事辩护律师电话:150532145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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