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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度莱西刑事辩护律师入户抢劫罪中“户”的理解

作者:即墨律师时间:2014-07-08 16:51 来源:www.yuncelawyer.com

入户抢劫中“户”的理解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了“入户抢劫”是抢劫罪的加重情节,但是,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不同的司法机关对“户”的概念有着不同的认识:侦查机关、检察机关认定为入户抢劫,而审判机关却认定不属于入户抢劫;反之,侦查机关、检察机关认定不属于入户抢劫的,而审判机关却认定为入户抢劫,甚至在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后,这种现象仍然存在。那么,如何正确理解入户抢劫中“户”的概念呢?本文作者试图通过分析一般公众对“户”的概念的理解以及案例分析、立法本意来揭开“户”的真正面纱!

  一般公众对“户”的概念的掌握和理解,无外乎来源于词典,查阅汉语词典,无论是《辞源》后还是《辞海》,均定义“户:住户,人家”,由此可知,“户”与“家”的含义息息相关。家,通常是指人们生活居住的处所,而且家(庭)也是构成人类社会的最基本的单元,家庭稳定和谐意味着社会稳定和谐。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户”应当是指一户人家,即户本身具有独立性,它的社会功能是为了将此户区分于彼户。

  对“户”概念的准确理解与界定成为本案的关键。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出台的《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以及2005年出台的《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均对户作出规定。其中《解释》第一条规定,这里“户”指的是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出家庭生活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子等。《意见》第一条规定,户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依据上述司法解释,根据社会大众对户的一般理解,可以认为,户应当具有以下两个特征:

  1、生活性,即户的功能特征,也是户的首要特征。户是能够为居住在该处所的人们提供日常生活的便利条件,人们的日常饮食起居均发生在“户”中。

  2、独立性,即户的隔离特征,此户明显地区别于彼户。户能够为保护人们的隐私提供一种保障机制,它使得家庭的秘密或者个人的隐私仅仅局限于本户范围之内。

  3、安全性,即户能够为居住者提供一种人身、心理上的安全保障机制,能够为家庭财产提供可靠的保护。

  4、社会性,即户作为社会的基本组成单元—家庭,存在于人们的社会意识、道德意识和法律意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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