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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崂山区刑事律师 保险诈骗罪的特征是什么

作者:即墨律师时间:2014-02-08 20:52 来源:www.yuncelawyer.com
保险诈骗罪具有如下构成特征: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金融秩序和公共财产所有权。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客观方面具体包括以下五种行为方式:
(1)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虚构保险标的”,是指投保人违背《保险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虚构一个根本不存在的保险标的或者将不合格的标的伪称为合格的标的,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行为。在实践中,投保人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方式主要表现为以下三种:第一,虚构根本不存在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
第二,将不合格的标的伪称为合格的标的,即将不符合投保人投保要求的标的投保。与前一种情形的不同在于,此种情形是保险标的确实存在,这是不符合相应险种的投保要求,属于以次充好;而前一种情形是无中生有。第三,故意增大保险标的金额,恶意超额投保,骗取大于保险标的数倍甚至数十倍的保险金。
(2)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具体包括两种行为:第一,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骗取保险金。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引起事故发生的原因是确定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责任,以及是否属于保险事故,是否予以理赔的一个重要依据。“编造虚假的原因”,
就是保险标的因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原因发生事故,但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是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原因所致,向保险人骗取保险金。第二,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是指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夸大由于保险事故造成的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从而骗取超过其应得赔付数额的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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