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主页 > 律师文集 > 刑事辩护 >

青岛市北区刑事律师 持假枪抢劫是否属于抢劫罪的加重情节

作者:即墨律师时间:2014-02-08 20:31 来源:www.yuncelawyer.com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七)持枪抢劫的……”。虽然其中所提到持枪抢劫是抢劫罪的加重处罚情节,但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这里所指的“持枪”必须是真枪且要出示,假枪并不在此之列。因此杨某二人持假枪的情节并不属于抢劫罪的加重处罚情节,仍应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内处罚。
   青岛刑事辩护律师电话:15053214579

即墨市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主要从事:青岛城阳区律师、城阳离婚律师、城阳刑事辩护律师、即墨离婚律师、即墨刑事辩护律师等服务。运策律师事务所真诚为城阳区、即墨市两地百姓提供律师咨询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