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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忠诚协议的限制

作者:即墨律师时间:2014-03-13 11:58 来源:www.yuncelawyer.com
核心内容:婚姻忠诚协议应该有哪些限制?婚姻忠诚协议是以夫妻身份关系为基础的。婚姻忠诚协议是保护配偶权的一种方式,应该受到法律和道德的双重规制。法律快车编辑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婚姻忠诚协议的限制。
 
  婚姻忠诚协议的限制:
 
  1、对违约金的调整
 
  忠诚协议中的违约金,实质是违反忠诚义务方侵害另一方配偶权的一种损害赔偿。但因我国法律并未规定配偶权,故才有这一“曲线救国”方案,以违约金的形式予以规定。对忠诚协议适用《合同法》,那么对违约金的调整也应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对于过高或过低的违约金双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裁量。法院因依据违反忠诚义务方的经济条件,主观过错,行为的危害后果以及给对方造成的精神损害各个方面合理予以增加或减少。
 
  2、婚姻忠诚协议的无效和可撤销
 
  婚姻忠诚义务兼具法律性和道德性,因此婚姻忠诚协议应当受法律和道德的双重规制。违反法律规定的忠诚协议无效,违背社会公德的忠诚协议无效。前者如剥夺违反忠诚义务方对子女的权益、免除夫妻间的扶养义务等,后者如允许一定限度内的出轨行为等。
 
  婚姻忠诚协议也不得以限制人身自由为违约责任,不得规定违反忠诚义务方丧失离婚自由权和对其人身进行限制。对于婚姻忠诚协议中损害第三方利益的,该条款也应无效,防止假借婚姻忠诚协议为名逃避债务的情形出现。对于忠诚协议可撤销的情形,应在法律实践中结合实际情况予以认定。
 
  在实践中,违反忠诚义务方常常主张忠诚协议不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而是为了挽救婚姻、在被逼迫的情况下违背真实意思所做的意思表示。以意思表示有瑕疵为由而主张撤销。对于这些情况应根据违反忠诚义务方提供的证据具体认定。即墨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竭诚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
 
  3、忠诚协议的违约损害赔偿
 
  婚姻忠诚协议生效后其规定的违约损害赔偿相关的问题也一直是理论界讨论的重点。有的人认为应将忠诚协议的违约损害赔偿类比《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只有在双方离婚的前提下才可请求。有的人则认为忠诚协议的违约损害赔偿不受此限,也可以是在婚内进行。即墨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竭诚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
 
  婚姻忠诚协议是以约定的形式对法律空白的侵权行为予以救济,在性质上,对忠诚协议的违约损害赔偿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是相似的。但忠诚协议又是双方基于意思自治建立的合同关系。根据约定大于法定的原则,应尊重合同自由。
 
所以,若合同中明确规定离婚时违约损害赔偿的前提,则应依约定。若未进行此类规定,则所附生效条件成就时合同成立,违反忠诚义务方应按照合同对夫妻共同财产中己方的财产权益作出处分。若一方违约,守约方也可根据合同起诉,要求违约方按合同约定履行。这时,不以离婚为前提的单纯的违约损害赔偿之诉的判决虽难以强制执行,但却可以作为日后离婚财产分割的依据,发挥其订立对无过错方的补偿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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