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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销惹祸老伯摔伤 超市商场共同赔偿
作者:即墨律师时间:2014-02-03 09:50 来源:www.yuncelawyer.com
春节临近,位于莘庄某超市开展限时促销活动,因人流拥堵,年过八旬的顾老伯在疯狂的人群中摔伤,导致左下肢功能障碍,鉴定构成十级伤残,而推搡者早已随着人流不知去向。日前,顾老伯将超市以及商场告上法庭,要求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依据 《侵权责任法》,判决超市、商场疏于管理,承担补充责任,共同赔偿顾老伯医疗费等共计2万元。――即墨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竭诚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
老人状告超市商场
2014年1月,在莘庄某超市前人们拥簇成一团,超市工作人员用购物车将通往超市的大门拦起,“限时折扣”的活动即将开始。此时,顾老伯也在这庞大的人群中,对即将到来的危险毫无察觉。
时间一到,工作人员推开购物车放行,大批顾客鱼贯而入,顾老伯被挤开购物车疯狂涌入超市的人群冲倒,被送往医院急救,经诊断,顾老伯意外摔伤导致左下肢功能障碍,鉴定结论为相当于交通事故十级伤残。
几日后,超市、商场收到了顾老伯的诉状,老人称摔倒的地方属于商城的管理区域,而自己是为了到超市购物才摔倒的,并且当时实际管理的人员是超市的工作人员,面对大客流,无论是商场还是超市都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要求两被告共同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5万元。
法庭上,被告超市认为,顾老伯摔倒的原因是被其他消费者推倒,并非超市的原因造成,其所受的损害与超市没有因果关系。且老伯被推倒的受伤地点在超市外,属于商城的管理范围,该处不是其营业场所,所以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而被告商城辩称,虽然顾老伯在商场的公共区域受伤,但该处通往超市的大门一直是敞开的,老人摔倒是由于超市的工作人员用购物车将大门拦起,导致人流集中所致,当时在该区域实际管理的人员也是超市的,而且老人也明确是去超市购物,并非前往商城的其他区域。所以,顾老伯摔倒致伤与己方没有任何关系,不同意赔偿。――即墨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竭诚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
疏于管理均有过错
超市商场共同赔偿
法院认为,根据 《侵权责任法》 相关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根据当事人的庭审陈述和证据,可以证明顾老伯受伤的场所属于商场内,而事发当时具体维持秩序管理的主体是超市管理方。顾老伯作为一名消费者前往超市购物,被告超市应当以诚信、善良的初衷为顾客营造安全、整洁、有序的购物环境。然而在本案中,面对较多等待入场购物的消费者,超市没有采取合理分流等措施,未尽到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导致顾老伯被人潮拥挤倒地受伤,在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情况下,被告超市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其次,顾老伯受伤地点处于被告商场的公共区域,作为管理者商场也没有采取相应措施保障该区域人员的安全,故其亦未尽到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对老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另一方面,原告顾老伯年近八十,反应能力、身体素质均因年事已高有所减退,而事发时等待购物的顾客较多,顾老伯应当根据自身情况尽量避免拥挤,进而选择安全的购物方式,故对于被拥挤倒地受伤,顾老伯自身也有一定过错,可以减轻两被告的民事责任。综合本案事故发生的全部因素,法院判定,顾老伯对其自身的损害承担20%的民事责任,超市、商场承担80%的民事责任。
对于赔偿范围及金额,应以填平损失为原则,以合理为限。顾老伯称医疗费为8000元,虽有相应的病历和发票佐证,但因其中包含了统筹支付的5000元,该部分费用应予扣除,所以两被告应支付3000元。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事故发生经过、老人受伤程度等因素,酌情支持1500元。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超市、商场共同赔偿顾老伯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2万元。――即墨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竭诚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
(文中人物为化名)
法官提醒>>>
商家应尽安保职责
顾客也需理性消费
本案的事故由多方原因造成,一则超市与商场均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对突发的大客流没有准备,疏于管理,导致人流拥堵,难免拥挤; 二则老人未顾及自身的身体状况,在密集的人群中等候进场,难免推搡;三则浮躁的社会心理,人挤人、挤破头,自觉排队、谦让尊老的传统美德还需提倡。春节临近,打折回馈、让利促销在商场中已随处可见,在招揽人气的同时,商家应对招揽的人流妥善管理,尽到安全保障的职责,以免悲剧再度发生; 而消费者亦要量力而行,在确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进行购物,理性消费,理性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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