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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完成后买家能否就开具增值税发票起诉买家?

作者:即墨律师时间:2018-04-22 19:58 来源:www.yuncelawyer.com
 【案情】
 
  2017年5月,某电器城(个体工商户)与某塑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一份,即墨律师 即墨刑事辩护律师 即墨离婚律师 即墨律师事务所 青岛城阳律师 城阳律师 城阳区律师 城阳刑事辩护律师 城阳离婚律师 城阳律师事务所 青岛律师 青岛刑事辩护律师 青岛离婚律师约定:塑料公司向电器城购买并安装某品牌空调20台,在安装完空调后20日一次性付清全部货款。买卖合同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未作约定。合同签订后,电器城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安装完20台空调,塑料公司也在约定的时间内付清了全部货款。交易结束后,塑料公司因需要增值税发票抵扣税款向电器城索要增值税发票时,电器城以各种理由推拖,拒开增值税发票。
 
  【分歧】
 
  因电器城未开具增值税发票造成塑料公司抵扣税款困难,塑料公司能否单独就开具增值税发票提起民事诉讼存在两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开具增值税发票为税务法律关系属于行政法律关系,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故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第二种观点认为,税务机关只能根据自己的职责范围对电器城是否存在偷税、漏税进行查处,而无权强制电器城给付增值税发票。在此情况下,塑料公司只有通过向法院起诉才能解决纠纷,故属于法院受案范围,塑料公司可以单独就开具增值税发票提起民事诉讼。
 
  【管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主要理由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负责全国发票管理工作。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是属于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应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可见,开具发票属于行政法律关系,不是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在诉讼中提出开具发票的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予驳回。故开具发票不能单独作为一项诉讼请求提出。
 
  当然,由于收款方不开具发票而会导致付款方存在诸如不能扣税等损失,该损失付款方可以请求开票义务方赔偿损失,对此,人民法院是可以予以支持的。而如果付款方在诉讼中仅以开具发票作为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可以适当行使释明权,向付款方提示可以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赔偿因未开具发票造成的损失,原告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如果原告在法院提示后仍坚持原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作者:宜黄县人民法院 周志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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