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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用他人身份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是否成立

作者:即墨律师时间:2017-10-05 11:01 来源:www.yuncelawyer.com
  【案情】 
 
  因担心求职被拒,未满十八周岁的唐某借用其表兄刘某的身份证前往当地一电子企业应聘,应聘成功后,又以其表兄刘某的身份与该电子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2017年4月17日,唐某因操作机械不当受伤,后经鉴定构成八级伤残。因用人单位与唐某就劳动争议问题产生纠纷,唐某遂向当地的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当地劳动部门遂作出裁决,该用人单位与唐某不存在劳动关系。2017年7月13日,唐某因对劳动仲裁裁决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其与某电子企业存在劳动关系并赔偿其相关损失。
 
  【分歧】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冒用他人身份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是否可以认定冒用人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对此,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唐某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构成欺诈。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唐某与某电子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属无效,故唐某与某电子企业不存在劳动关系。
 
  第二种意见认为,劳动合同的无效并不影响劳动关系的建立,两者是不同层次的概念,应当进行区分。唐某在事实上为某电子企业提供了劳动,应当认定其与某电子企业存在劳动关系。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第一、订立劳动合同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以欺诈方式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了以欺诈方式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唐某冒用其表兄刘某身份与某电子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欺诈,故该劳动合同应属无效。
 
  第二、劳动关系的建立不以签订劳动合同为前提。《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该法第二十六条则对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情形进行了规定。可见,劳动关系的建立与劳动合同的效力是不同层次的概念,劳动关系的建立并不以签订劳动合同为前提。具体到本案中,自唐某开始在某电子企业上班时,双方即建立了劳动关系。虽然唐某与某电子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因唐某欺诈而归于无效,但无法改变唐某在某电子企业上班的事实。即墨律师 即墨刑事辩护律师 即墨离婚律师 即墨律师事务所 青岛城阳律师 城阳律师 城阳区律师 城阳刑事辩护律师 城阳离婚律师 城阳律师事务所 青岛律师 青岛刑事辩护律师 青岛离婚律师。
 
  第三、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劳动者仍然可以主张劳动法上的相关权利。《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报酬…”。由此可见,《劳动合同法》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出发,在即使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的情况下,也赋予了劳动者主张支付报酬的权利。具体到本案中,即使唐某与某电子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某电子企业也应当支付唐某相应的报酬。这也从侧面反映出,我国《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关系的建立和劳动合同的效力采用了二分法进行调整。
 
  综上所述,劳动者冒用他人身份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严重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欺诈,劳动合同应认定为无效。但是,劳动合同的无效并不影响劳动关系的成立,劳动者实际为用人单位提供了劳动,符合劳动关系成立条件,劳动关系成立。作者:广昌县人民法院 包未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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