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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在单位食堂就餐不慎摔伤能否认定工伤?

作者:即墨律师时间:2017-10-05 10:47 来源:www.yuncelawyer.com
【案情】
 
  曾某系得胜公司员工,根据单位作息时间规定:11时30分至12时30分为员工用餐时间,13:00时至17:00 时为下午上班时间,2017年7月3日12时左右,曾某到单位食堂用餐,因地面湿滑,不慎将右手摔伤,经医院确诊为:右手骨折,共花费医疗8000余元。
 
  【分歧】
 
  本案中,曾某在单位食堂就餐不慎摔伤能否认定为工伤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曾某的受伤是工作有关的预备性工作,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
 
  第二种意见认为,曾某受伤并非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不应认定为工伤。
 
  【管析】
 
   笔者认同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曾某的受伤发生在工作时间的前后。根据得胜公司作息时间规定:11时30分至12时30分为员工用餐时间,13:00时至17:00 时为下午上班时间。曾某在12时左右在食堂就餐完毕之后,基本上就要继续投入工作。
 
  二、曾某受伤地点属于工作场所的合理延伸。本案中,得胜公司食堂是专门为职工在工作期间安排和提供工作餐的场所,处于公司的有效管理范围内。即墨律师 即墨刑事辩护律师 即墨离婚律师 即墨律师事务所 青岛城阳律师 城阳律师 城阳区律师 城阳刑事辩护律师 城阳离婚律师 城阳律师事务所 青岛律师 青岛刑事辩护律师 青岛离婚律师。
 
  三、曾某在食堂用餐为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工作。
 
  曾某在单位食堂用餐虽不是直接履行工作职责,但根据得胜公司作息时间规定,其就餐之后基本上就要继续投入工作,就餐行为为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工作。
 
  综上,曾某在单位食堂就餐不慎摔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作者:乐安县人民法院 李海军 江润无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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