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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家待岗工资不能“缩水”

作者:即墨律师时间:2015-08-02 07:00 来源:www.yuncelawyer.com

  案例:娄萍是一家房地产公司的销售人员,劳动合同约定其月工资为4000元。2011年1月,该公司的楼盘销售量出现了大幅滑坡,遂打算辞退员工,但碍于高额经济补偿便采取了“隐性辞退”:让娄萍待岗,每月发600元生活费。最终,娄萍被迫辞职。

  点评:用人单位虽可让娄萍待岗,但不能让其工资“缩水”。《劳动法》第50条规定:“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5条也指出:“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

  上述规定表明,用人单位必须按照法定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无条件地向员工发放全部工资,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借口加以克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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