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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西劳动纠纷律师 协议免除单位的社保法定义务无效

作者:即墨律师时间:2015-08-02 06:58 来源:www.yuncelawyer.com

 职工钟某遭遇工伤后,与单位签订协议,声明放弃需要单位承担的赔偿责任,后钟某反悔,该协议还有效吗?

  钟某系山东省威海某食品公司职工。2012年4月5日,钟某驾驶摩托车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交警部门认定钟某负事故同等责任。为治伤,钟某花费医疗费32636.6元。事后,钟某获得侵权赔偿110088.9元。钟某受伤后,再未到食品公司工作。2013年12月24日,钟某被认定为工伤,后经鉴定为8级伤残。2014年8月5日,钟某与食品公司签订了一份协议,协议约定,钟某自愿放弃因本次工伤而需要食品公司承担的赔偿责任。9月,钟某又诉至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食品公司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仲裁委未予受理,钟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钟某在上班途中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被认定为工伤,理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现食品公司辩称双方已签订协议,无需再支付相关工伤保险待遇,但该协议免除了食品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支付钟某相关工伤保险待遇的法定义务,显失公平,应属无效。钟某自受伤后再未到食品公司工作,且已另谋职业,应认定双方的劳动关系已于停工留薪期满后,即2013年1月解除。钟某被鉴定为伤残8级,依据《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25条的规定,食品公司应按照2012年威海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3233.25元为标准,支付钟某16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对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及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因钟某已参加工伤保险统筹,属工伤基金的支付项目,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据此,法院判决:食品公司支付钟某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1732元(3233.25元×16个月);协助钟某办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及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领取手续。 (高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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